一、納稅人申請變更退(免)稅辦法,此前發生的出口業務應當如何處理?
納稅人變更退(免)稅辦法的,除《公告》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外,應當在申請變更前結清出口退(免)稅款,申請變更后不得再申報辦理變更前的出口業務。
二、納稅人申請變更退(免)稅辦法前發生的出口業務因特殊情形確實無法結清出口退(免)稅款的,應當如何處理?
納稅人申請變更退(免)稅辦法前發生的出口業務存在下列情形的,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《已出口未結清退(免)稅業務報告表》后,已報告的出口業務無需在變更前結清出口退(免)稅款,可在變更后繼續申報辦理出口退(免)稅:
(一)未收齊出口退(免)稅申報憑證、申報附送資料、收匯材料,暫時無法申報出口退(免)稅的。
(二)已申報出口退(免)稅但因稅務稽查、出口稅收函調等原因,主管稅務機關暫時無法辦結出口退(免)稅的。
(三)申請變更前三十日內已按照變更后經營模式開展經營的。
(四)在主管稅務機關首次核準出口退(免)稅前發現退(免)稅辦法備案有誤的。
